阳光城获深交所监管函 涉未披露财务资助表外项目

银川房小房 2020-05-29 09: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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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阳光城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函件内容为,阳光城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房地

5月27日,阳光城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函件内容为,阳光城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股东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第7.4.4条、第7.4.7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3条、第6.2.4条的规定。

据监管函,“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经披露,阳光城与参股公司之间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实质为公司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主营业务、享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权益收益而进行的权益投资,在风险承担机制上为同股同权,而非为赚取固定收益或提供暂时性帮助目的而进行,因此明显区别于单纯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拆借行为。

同时,也正因为同股同权的风险承担机制,该类投资交易均为公允的主营业务交易,上市公司不存在用于经营的资金被非公允占用的情况。

来源: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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